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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任與民有約 

發布日期:2023/02/15

 

新北市瑞芳區衛生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執行計畫

一、新北市瑞芳區衛生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建立且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管道,解決其問題,以共同推動衛生所服務效能,特訂定本計畫。   

二、會見時間:每月第四週星期二下午2時至4,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下次。

三、會見地點:本所1樓。

四、受理方式:申請人應就建議或陳訴事項,於申請會見日期前10個工作日填具申請書如附件1,載明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具體事實,親自或以傳真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
五、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,代理他人陳情者,不予約見。主任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,均由本所依法公平處理。約見時間3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,則取消本次約見,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。

六、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得不予受理安排主任與民有約,如已安排,得隨時取消約見:

(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,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。

(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、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。

(陳情案未先經由業務承辦人處理,主任核准並函覆者。

(本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。

(申請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,再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申請者。

(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
(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者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。

(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屬本所權責者。

七、本所主任得視案件內容親自或指派專人接見,並由業務承辦人陪同。本所應於會見前3個工作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會見之時間、場所、有關機關、聯絡人及電話等。申請人因故未到場,得申請改期。但以一次為限。

八、列入主任與民有約之會見案,業務承辦人至遲應於會見前3個工作日確實查明案件事實,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報主任。

九、會談期間陳情人如有吸毒、酗酒、破壞滋事等危害機關及首長安全之情事者,本所得立即停止會談,並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。   

十、「主任與民有約」主席之指定或指派事項應簽請本所主任核示,若涉及二個以上業務承辦人,則由本所主任指定其中一業務承辦人,負責彙整統合意見。業務承辦人應依裁示事項迅速妥適處理,並於會議結束3個工作天內將具體辦理情形彙整後於會議結束7個工作天內函復申請人。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覆時,應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並副知本所主任與護理長。

十一、若遇其他重要公務,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,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。     

十二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並於奉核後施行之。

 

 

*若您有任何意見或建議,請下載申請書,謝謝!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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